新加坡驻华大使馆公证与认证服务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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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6-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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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驻华大使馆公证与认证服务说明
本馆提供有关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间各方进行交易的有关文件的法律效力的公证。
公证与认证服务包括文件的法律效力和文件真伪的公证,签字和印章是否属实的认证。
由中国单位/机构签发的文件以便在新加坡使用的认证程序
将文件交由中国当地公证处公证/认证。公证员应签发相关的公证书。
公证后的文件必须交由省、市之外事办公室认证。
省、市外办认证后,再送交新加坡驻华使、领事馆认证。在将文件提交相关使、领馆前,请参阅新加坡驻华大使馆及领事馆的领事管辖区。送往大使馆认证的文件请先递交中国外交部。
由新加坡单位/机构签发的文件以便在中国使用的认证程序
由新加坡政府签发的文件认证,必须按照以下程序认证:
由新加坡政府部门签发的文件原本(例如结婚证书、出生证书和政府学校签发的教育证书等)可直接送往新加坡外交部认证。若文件是由电脑印发(例如:婚姻登记、离婚裁定证明、领养申请书、商业注册局出具的商业注册简况等),在送交外交部之前,必须由出具该文件之部门的核实盖章。若欲认证原复件相符,请在提交材料时出示原件和复印件以便核实。
文件由外交部认证之后,必须交由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馆认证。
由非新加坡政府部门/机构(例如外国/私人公司)签发,必须按照以下程序认证:
由公证员(Notary Public)(例如:提供公证/认证的律师事务所)认证。公证员应签发相关的公证书;
交由新加坡法律协会认证。
地址:新加坡高等法院 6 楼,邮编:178879
(电话:63324388,传真:63344940) ;
送交新加坡外交部认证。商业文件(例如发票、销售单据、产地证书、消毒证书等)在送交外交部之前,必须先由四大总商会之一(即国际、中华、印度、马来)或新加坡厂商联合会核实盖章。
外交部认证完毕后,文件需交由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馆做认证。
签字认证
如果您有材料(如:在新买卖房产文件)需要您本人于领事官员前签字、认证,请在签字当天,携带您的护照或新加坡身份证以核实您的身份。如您未在领事官员前已在材料上签字,本馆不会受理申请。
其他信息
如果您需要获取更多详情,请联系大使馆:
电话: + (86) (10) 65321115 转 120 或 119
传真: + (86) (10) 65329406
电子邮箱:singemb_bej@mfa.sg
新加坡外交部
Tanglin
Singapore 248163
领事服务
电话: +(65) 63798000
办公时间: Mondays to Fridays: 9.00am to 12.30pm and 2.30pm to 4.30pm
Saturdays: 9.00am to 12.30pm
Website: http://www.mfa.gov.sg
Email: mfa@mfa.sg
A fee of S$10/- is chargeable for each legalisation of document, payable by
Nets or Cashcard
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馆
150 Tanglin Road
Singapore 247969
领事服务
Tel: + (65) 64712117
Fax: + (65) 64795345
Website: http://www.chinaembassy.org.sg
Email: chinaemb_sg@mf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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